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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人乐集团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

2017年11月29日下午3:30,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总部一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,出席会议的有人人乐集团董事长何金明先生,副董事长蔡慧明先生,集团副总裁宋琦女士,首席营运官何浩先生,集团副总裁石勇先生及股东代表、律师代表等。

 

 

会议现场

 

本次会议的召集、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。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,也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。具体情况如下:

 

一、会议出席情况

 

1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9,700,492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.9251%。其中:

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9,444,392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.8611%;

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6,100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.0640%;

 

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(除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%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)共16名,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,810,401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.4526%。

 

2、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及立信会计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代表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,北京市盈科(深圳)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、胡乐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。

 

二、提案审议表决情况

 

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,由公司股东代表、监事及律师共同计票和监票,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:

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》。

表决结果:同意299,444,392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.9145%;反对256,100股,弃权0股。

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:同意1,554,301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.8540%;反对256,100股,弃权0股。

 

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 

北京市盈科(深圳)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、胡乐夫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,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,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;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
 

律师代表